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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06-04 10:45:36.0 点击:669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4〕5号)精神,提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会计人员法制意识,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快推进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促进“数字财政”相关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度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依据
  (一)会计岗位的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条件。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市财政局成立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余中平    局长
  副组长:陈胜利    党组成员 调研员
  领导小组成员:
  黄道明    办公室主任
  丁向东    人事教育处处长
  费中梁    监察室主任
  施明秀    政策法规处处长
  金劲勇    综合处处长
  张跃华    会计处处长
  邵秀珍    行政政法处处长
  李  麟    教科文处处长
  虞尚义    农业处处长
  胡  钧    企业处处长
  叶欢乐    社会保障处处长
  张  羽    经济建设处处长
  陈  整    外债金融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张跃华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检查。
  五、检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1—3月。各县(市、区)应及时成立相应组织,部署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宣传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二)单位自查自纠阶段:4—6月。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准确填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于6月30日将该表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该表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7—8月。市、县(市、区)财政局应组织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不少于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总数的10%。市本级重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负责(检查的有关计划要提前报市局领导小组),会计处派员参加,检查单位不少于归口行政事业单位数的10%。各县(市、区)应在9月30日前将本地重点检查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应在9月30日前将归口单位重点检查报告和归口单位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给市财政局会计处。表格上报时,除报送纸质表格外,还必须同时上报电子版表格。
  (四)整改阶段:9—11月。各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及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全面整改工作。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抽查小组,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五)处理阶段:12月。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点规定认真做好处理工作。
  六、处理措施
  (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并自觉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无证上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在10月底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调整任命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对无证上岗或不符合规定资格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等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纠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无证上岗会计人员应及时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实行网上报名和无纸化考试,每年3、6、9、12月上旬统一网上报名,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网上报名网址:http//:kjbm.zjczt.gov.cn。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温州考区)考点设在:温州市学院中路276号(温州大学学院路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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